提高征管服务效能 优化营商办税环境
一、现代企业设立的纳税筹划
(一)投资行业的权衡。
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税法会体现出对某些行业的税收倾斜政策,这些行业倾斜政策构成了行业优惠,使得企业设立时投资行业的纳税筹划具有现实意义。国家产业结构优化政策具有一定的地域性,故而投资产业的选择也可分为两个不同层次,即在地点一致的情况下,选择税负相对轻的行业投资;在地点不同的情况下,选择税负相对轻的地点和行业投资。具体可按行业性质分为如下层次比较:
1、生产性行业间的税收比较。如农业初级产品及其加工产品,以及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物品(水、煤、气)等实行增值税优惠税率;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林牧副渔等行业及不发达地区的行业和我国西部地区实行多方面的税收优惠;举办出口业务的企业,实行“免、抵、退”等税收优惠;以“三废”物品(废水、废气、废渣)为原料进行生产的内资企业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批准可免征三年所得税等。
2、非生产性行业间的税收比较。如对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等)暂时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实行减免征收所得税;对农村中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如气象站、畜牧医疗站等)暂时免征所得税;对于从事信息业、技术服务业、咨询业、公用事业、商业、教育文化业、居民服务业等行业的新办独立核算企业实行减免征税。
3、生产性行业与非生产性行业的税收比较。如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性行业能享受的税收优惠,在非生产性行业中不得享受等。
在上述选择中应注意将税法支持项目与税法抑制项目对照选择,尽可能向税收优惠行业靠拢。
(二)投资方式的选择。
投资方式不同,企业设立程序也就不同,享受的实际税收待遇也不相同。具体有:
1、有形资产投资方式。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双方所签合同中规定作为外方出资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及其他物件,合营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及其他物件,以及经审批,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新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及其他物件,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等。
2、无形资产投资方式。无形资产作为投资可不提所得税。
3、现汇投资方式。分期出资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而且未到位的资金可通过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融通解决,其利息支出可以部分地允许在税前列支。这样,分期投资方式不但能缩小所得税税基,甚至在盈利的经济环境下还能充分发挥财务杠杆效应。
(三)注册地域的比较。
通过把握下列区域间税收差别待遇,可达到降低税负之目的,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沿海经济开放区:“老、少、边、穷”地区;旅游度假区;中西部地区等。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江开放城市、内陆开放城市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的有关企业,根据从事生产性活动的特点,分别按15%或24%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形态的确定。
企业形态又称组织形式,按财产责任形式可分为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国家的税法为了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充实本国财政收入,必然会对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实行不同的征税办法。
1、企业性质的选择。
(1)内、外资企业的选择。与外商合资的生产性企业、出口加工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交通、港口等基础设施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征收,对港口建设等外商投资企业五年免征和再延续五年减半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可免征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2)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的选择。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公司税,税后利润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又得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的营业利润不交公司税,只交纳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可见后者能通过纳税规定上的“优惠”而获得节税利润。
(3)外资企业类型的选择。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分为紧密合作型和松散合作型。紧密合作型企业在税收上完全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可以享受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松散合作型企业只能对其中的外资部份给予税收优惠,对其中的中方不给予照顾,仍按内资企业办理。
2、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选择。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可以享受当地税收规定的众多优惠政策,创办分公司很难享受,但是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统一体中的一部份接受统一管理,损益共计,可以平抑自身经济波动,部份地承担纳税业务。对于初创阶段较长时间无法盈利的行业,一般设置为分公司,这样可以利用公司扩张成本抵冲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但对于扭亏为盈迅速的行业,则可以设子公司,这样可以享受税法中的优惠特遇,在优惠期内的盈利无需纳税。就跨国公司而言,可在低税国(地区)设立子公司用来转移高税国(地区)相关公司的利润,达到国际避税效果;或并用两种公司组织形式,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税。
二、现代企业产权重组的纳税筹划
(一)吸收合并的筹划。
现行《公司法》规定的企业合并有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前者的纳税筹划基本同于一般新设企业;后者是指企业兼并,纳税筹划活动中主要应考察下列两个方面:
1、合并行为中产权支付方式的选择问题。采用现金支付方式的情况下,被兼并者收到现金的时刻便是纳税义务发生的时刻;而采用证券支付方式的情况下(如股票支付),被合并者可到出售证券时才依据损益计缴资本所得税。就合并企业而言,从折旧影响企业所得而使所得税变化的角度来看,如合并企业采用股票支付方式,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其折旧基础是原资产;如合并企业采用债券或现金支付方式,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其折旧基础是支付价格(一般情况下支付价格高于原资产账面价值)。后者高出前者的折旧基础差额将随减少合并企业所得而降低税负。
2、高利润企业兼并高亏损企业会冲减盈利企业的利润,这样就会减小企业的所得税税基,且可降低累进税适用税率,从而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
(二)分立的筹划。
我国税法中有一条常用原则,即在税率适用界线模糊时,一般都是从高适用税率。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应考虑两点:一是减少企业所得税。在累进税率条件下,通过分立使原本适用高税率的一个企业,分解成两个甚至更多个新企业,单个新企业应纳所得额大大减少,于是所适用的税率也就相对较低,从而使总体税收负担低于分立前的企业。二是减少流转税,即将特定的产品生产归于单独的生产企业避免因模糊核算而从高适用税率。
(三)清算的筹划。
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义务人在依法进行企业清算以后,其清算所得应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也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份为清算所得,应依法缴纳所得税。纳税筹划应考虑两方面:一是改变解散企业的日期,其主要目的是减少清算期间的应税所得额;二是增大所得税的抵减额,其主要目的是集中在资本公积项目。由于财产评估增值及接受损赠财产价值在清算时要并入所得课税,所以应使增值额、评估值通过筹划变小。还可以创造一定条件进行评估,以评估增值后的财产价值作为折旧计提基础而尽量多计折旧,从而减轻税负。
(一)投资行业的权衡。
不同国家、不同地区的税法会体现出对某些行业的税收倾斜政策,这些行业倾斜政策构成了行业优惠,使得企业设立时投资行业的纳税筹划具有现实意义。国家产业结构优化政策具有一定的地域性,故而投资产业的选择也可分为两个不同层次,即在地点一致的情况下,选择税负相对轻的行业投资;在地点不同的情况下,选择税负相对轻的地点和行业投资。具体可按行业性质分为如下层次比较:
1、生产性行业间的税收比较。如农业初级产品及其加工产品,以及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物品(水、煤、气)等实行增值税优惠税率;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林牧副渔等行业及不发达地区的行业和我国西部地区实行多方面的税收优惠;举办出口业务的企业,实行“免、抵、退”等税收优惠;以“三废”物品(废水、废气、废渣)为原料进行生产的内资企业可在五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批准可免征三年所得税等。
2、非生产性行业间的税收比较。如对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等)暂时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实行减免征收所得税;对农村中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如气象站、畜牧医疗站等)暂时免征所得税;对于从事信息业、技术服务业、咨询业、公用事业、商业、教育文化业、居民服务业等行业的新办独立核算企业实行减免征税。
3、生产性行业与非生产性行业的税收比较。如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性行业能享受的税收优惠,在非生产性行业中不得享受等。
在上述选择中应注意将税法支持项目与税法抑制项目对照选择,尽可能向税收优惠行业靠拢。
(二)投资方式的选择。
投资方式不同,企业设立程序也就不同,享受的实际税收待遇也不相同。具体有:
1、有形资产投资方式。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双方所签合同中规定作为外方出资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及其他物件,合营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及其他物件,以及经审批,合营企业以增加资本新进口的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机械设备、零部件及其他物件,可以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等。
2、无形资产投资方式。无形资产作为投资可不提所得税。
3、现汇投资方式。分期出资可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而且未到位的资金可通过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融通解决,其利息支出可以部分地允许在税前列支。这样,分期投资方式不但能缩小所得税税基,甚至在盈利的经济环境下还能充分发挥财务杠杆效应。
(三)注册地域的比较。
通过把握下列区域间税收差别待遇,可达到降低税负之目的,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沿海经济开放区:“老、少、边、穷”地区;旅游度假区;中西部地区等。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江开放城市、内陆开放城市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的有关企业,根据从事生产性活动的特点,分别按15%或24%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形态的确定。
企业形态又称组织形式,按财产责任形式可分为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国家的税法为了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充实本国财政收入,必然会对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实行不同的征税办法。
1、企业性质的选择。
(1)内、外资企业的选择。与外商合资的生产性企业、出口加工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交通、港口等基础设施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征收,对港口建设等外商投资企业五年免征和再延续五年减半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可免征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2)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的选择。公司的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公司税,税后利润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又得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的营业利润不交公司税,只交纳各个合伙人分得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可见后者能通过纳税规定上的“优惠”而获得节税利润。
(3)外资企业类型的选择。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分为紧密合作型和松散合作型。紧密合作型企业在税收上完全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可以享受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松散合作型企业只能对其中的外资部份给予税收优惠,对其中的中方不给予照顾,仍按内资企业办理。
2、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选择。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可以享受当地税收规定的众多优惠政策,创办分公司很难享受,但是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统一体中的一部份接受统一管理,损益共计,可以平抑自身经济波动,部份地承担纳税业务。对于初创阶段较长时间无法盈利的行业,一般设置为分公司,这样可以利用公司扩张成本抵冲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但对于扭亏为盈迅速的行业,则可以设子公司,这样可以享受税法中的优惠特遇,在优惠期内的盈利无需纳税。就跨国公司而言,可在低税国(地区)设立子公司用来转移高税国(地区)相关公司的利润,达到国际避税效果;或并用两种公司组织形式,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税。
二、现代企业产权重组的纳税筹划
(一)吸收合并的筹划。
现行《公司法》规定的企业合并有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前者的纳税筹划基本同于一般新设企业;后者是指企业兼并,纳税筹划活动中主要应考察下列两个方面:
1、合并行为中产权支付方式的选择问题。采用现金支付方式的情况下,被兼并者收到现金的时刻便是纳税义务发生的时刻;而采用证券支付方式的情况下(如股票支付),被合并者可到出售证券时才依据损益计缴资本所得税。就合并企业而言,从折旧影响企业所得而使所得税变化的角度来看,如合并企业采用股票支付方式,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其折旧基础是原资产;如合并企业采用债券或现金支付方式,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其折旧基础是支付价格(一般情况下支付价格高于原资产账面价值)。后者高出前者的折旧基础差额将随减少合并企业所得而降低税负。
2、高利润企业兼并高亏损企业会冲减盈利企业的利润,这样就会减小企业的所得税税基,且可降低累进税适用税率,从而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
(二)分立的筹划。
我国税法中有一条常用原则,即在税率适用界线模糊时,一般都是从高适用税率。企业分立的纳税筹划应考虑两点:一是减少企业所得税。在累进税率条件下,通过分立使原本适用高税率的一个企业,分解成两个甚至更多个新企业,单个新企业应纳所得额大大减少,于是所适用的税率也就相对较低,从而使总体税收负担低于分立前的企业。二是减少流转税,即将特定的产品生产归于单独的生产企业避免因模糊核算而从高适用税率。
(三)清算的筹划。
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义务人在依法进行企业清算以后,其清算所得应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也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份为清算所得,应依法缴纳所得税。纳税筹划应考虑两方面:一是改变解散企业的日期,其主要目的是减少清算期间的应税所得额;二是增大所得税的抵减额,其主要目的是集中在资本公积项目。由于财产评估增值及接受损赠财产价值在清算时要并入所得课税,所以应使增值额、评估值通过筹划变小。还可以创造一定条件进行评估,以评估增值后的财产价值作为折旧计提基础而尽量多计折旧,从而减轻税负。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业内指出,此举旨在推动营改增改革成果法治化,为下一步深化改革铺路。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解读称,营改增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是近年来我国实施的减税规模最大的改革措施,也是本届政府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原来实行营业税的服务业领域已统一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际已停止执行。为依法确定和巩固营改增试点成果,进一步稳定各方面预期,国务院决定废止营业税暂行条例,同时对增值税暂行条例作相应修改。
据介绍,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修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将实行营改增的纳税人,即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明确规定为增值税的纳税人。二是在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中相应增加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税率,并根据已实施的简并增值税税率改革将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图书、饲料等货物的税率由13%调整为11%.三是对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了相应调整。四是为保证增值税暂行条例与营改增有关规定以及今后出台的改革措施相衔接,规定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据介绍,此次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目的是为了将营改增试点主要成果法定化,没有增加新的政策措施。《决定》施行后,现行的有关营改增的过渡性政策继续执行。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解读称,营改增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举措,是近年来我国实施的减税规模最大的改革措施,也是本届政府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原来实行营业税的服务业领域已统一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际已停止执行。为依法确定和巩固营改增试点成果,进一步稳定各方面预期,国务院决定废止营业税暂行条例,同时对增值税暂行条例作相应修改。
据介绍,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修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将实行营改增的纳税人,即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明确规定为增值税的纳税人。二是在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中相应增加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税率,并根据已实施的简并增值税税率改革将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图书、饲料等货物的税率由13%调整为11%.三是对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了相应调整。四是为保证增值税暂行条例与营改增有关规定以及今后出台的改革措施相衔接,规定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据介绍,此次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目的是为了将营改增试点主要成果法定化,没有增加新的政策措施。《决定》施行后,现行的有关营改增的过渡性政策继续执行。
税优健康险试点7月起推至全国
5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监会发布通知,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
我国从2016年1月1日起,在31个城市实施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说明了国家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相当重视。”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副教授锁凌燕表示,这不仅仅是因为商业健康保险是服务和保障民生的重要工具,还在于商业健康保险在减轻国民医疗支出负担、提高医保经办效率、改善医保服务质量等方面均具有不可忽视的驱动作用。
三部门通知明确,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对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实际上是一种税收优惠,使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个人可以少缴纳一部分个人所得税,降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成本。”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表示,此次将试点扩至全国,将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发展,夯实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
“税优健康险政策推至全国,是我国健康保险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对促进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具有长期利好作用。”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总裁宋福兴认为,税优健康险推广将极大地激发全社会健康保险意识和健康保险需求,培养民众购买健康保险的消费习惯,有效促进健康保险进一步发展。
在适用对象方面,通知规定,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通知还明确了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规范和条件,包括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等等。
宋福兴介绍,税优健康险政策全国推开后,有望撬动600亿元至800亿元的增量保费。去年,26家保险公司在31个试点城市销售税优健康险,总保费收入为1.18亿元(保单67272件,每单平均1760元),实现了零的突破。“行业在试点中,从无到有,积极探索,总结了一些经验,为下一步开展税优健康险奠定了基础。”宋福兴说。
在税收征管方面,通知规定,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三部门要求,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涉及环节和部门多,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我国从2016年1月1日起,在31个城市实施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说明了国家对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相当重视。”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副教授锁凌燕表示,这不仅仅是因为商业健康保险是服务和保障民生的重要工具,还在于商业健康保险在减轻国民医疗支出负担、提高医保经办效率、改善医保服务质量等方面均具有不可忽视的驱动作用。
三部门通知明确,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对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实际上是一种税收优惠,使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个人可以少缴纳一部分个人所得税,降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成本。”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表示,此次将试点扩至全国,将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加快发展,夯实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
“税优健康险政策推至全国,是我国健康保险发展的重大历史机遇,对促进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具有长期利好作用。”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总裁宋福兴认为,税优健康险推广将极大地激发全社会健康保险意识和健康保险需求,培养民众购买健康保险的消费习惯,有效促进健康保险进一步发展。
在适用对象方面,通知规定,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通知还明确了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规范和条件,包括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等等。
宋福兴介绍,税优健康险政策全国推开后,有望撬动600亿元至800亿元的增量保费。去年,26家保险公司在31个试点城市销售税优健康险,总保费收入为1.18亿元(保单67272件,每单平均1760元),实现了零的突破。“行业在试点中,从无到有,积极探索,总结了一些经验,为下一步开展税优健康险奠定了基础。”宋福兴说。
在税收征管方面,通知规定,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三部门要求,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涉及环节和部门多,各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税房地产税列入立法预备项目
5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正式公布。根据计划,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拟于今年6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而备受关注的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制定房地产税法等被列入预备及研究论证项目,将视情况在今年或者以后年度安排审议。
个税改革方案难产
“全国人大明确表示,修改个税法被列入预备及研究论证项目,意味着改革方案出台时机未到,今年基本不可能颁布实施,但相关工作在持续推进”,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教授肖君拥表示。
实际上,作为关乎每个人切身利益的税收之一,个税改革的每一步都是各方关注的焦点。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财政部部长肖捷透露,目前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案正在研究设计和论证中,基本考虑是将部分收入项目,比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实行按年汇总纳税,而对于其他方面的收入项目、所得项目,比如财产转让等,则考虑继续实行分类征收。
日前,国务院正式批转国家发改委《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其中在备受关注的财税改革领域,并未见到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身影。不少业内专家直言,这意味着个税改革方案在上半年出台可能性不大,不过相关改革进展会继续推动。
“就目前情况看,我对个税方案上半年出台不抱乐观态度”,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冯俏彬向北京商报记者分析,由于这项改革牵扯面大,在部分细节尚未设计周全的情况下,相关部门态度较为保守、审慎,虽然与社会各界的热烈期待有所反差,但确实是较为稳妥的做法。
多部门连续数年力推的个税改革,为何在今年突然变得“低调”?有分析指出,这是因为涉及改革核心的多项工作推进较为缓慢。以个税抵扣项为例,尽管二孩抚养费用、房贷利息被普遍认为是有可能列入抵扣项的支出,但目前关于房贷利息抵扣的探索仅建立起了一个笼统框架,配套并不成熟,实施细则能否区别刚需房与投资性住房也尚未可知。
房地产税时机未到
同样被列入今年立法预备项目的还有房地产税法的相关规划。2015年,房地产税法就曾被正式列入当年的立法计划,但时至今年,却又被重新列入了预备及研究论证项目,具体研究与论证的难度之大可见一斑。
据了解,目前我国以房屋为征税对象的税种是房产税,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而房地产税相较房产税多了一个“地”字,意味着未来的持有税征收对象不仅是房屋价值,还将包括房屋下的土地价值,是房地产税收体系的综合改革。“总体来说,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种都属于房地产税”,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表示,“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
在杨志勇看来,房地产税落地的最大阻碍是较高的税负压力,“仅是土地使用税、增值税等五项税种,在我国税收总额中的占比就达到了12%左右,再加上房地产相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而言将是不小的负担,如何实现普遍收税、规避拖欠缴税,将极大考验税务机关的执行力”。
电商法等审议提速
在两项重头戏之外,此次立法计划还明确了许多细分领域的重点法案审议时间表。例如今年4月将继续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核安全法草案等,6月继续审议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国家情报法草案等,而在去年12月初次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将于今年8月迎来二审。
据了解,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于2013年底正式启动。去年通过初审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包括总则、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等八大部分,拟对用户注册信息泄露、购物时快递丢失、购物后给差评遭骚扰等情境做出明确的处理规定,这被不少专家称为是全链条的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直言,在没有全国统一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之前,我国对网购纠纷的处理主要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这些法律大多针对性不足,无法应对电子商务层出不穷的新问题,电子商务法草案是我国第一次在电子商务领域进行专门的立法,且惩罚力度前所未有,足以显现我国规范网络空间的决心”。
不过有业内人士指出,电子商务法是新设的法律,因此还要处理好与其他法律之间的衔接关系。例如草案中规定,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的不需要工商登记,这就需要事先与商事登记制度做好衔接。
个税改革方案难产
“全国人大明确表示,修改个税法被列入预备及研究论证项目,意味着改革方案出台时机未到,今年基本不可能颁布实施,但相关工作在持续推进”,国际关系学院法律系教授肖君拥表示。
实际上,作为关乎每个人切身利益的税收之一,个税改革的每一步都是各方关注的焦点。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财政部部长肖捷透露,目前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案正在研究设计和论证中,基本考虑是将部分收入项目,比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等,实行按年汇总纳税,而对于其他方面的收入项目、所得项目,比如财产转让等,则考虑继续实行分类征收。
日前,国务院正式批转国家发改委《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其中在备受关注的财税改革领域,并未见到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身影。不少业内专家直言,这意味着个税改革方案在上半年出台可能性不大,不过相关改革进展会继续推动。
“就目前情况看,我对个税方案上半年出台不抱乐观态度”,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冯俏彬向北京商报记者分析,由于这项改革牵扯面大,在部分细节尚未设计周全的情况下,相关部门态度较为保守、审慎,虽然与社会各界的热烈期待有所反差,但确实是较为稳妥的做法。
多部门连续数年力推的个税改革,为何在今年突然变得“低调”?有分析指出,这是因为涉及改革核心的多项工作推进较为缓慢。以个税抵扣项为例,尽管二孩抚养费用、房贷利息被普遍认为是有可能列入抵扣项的支出,但目前关于房贷利息抵扣的探索仅建立起了一个笼统框架,配套并不成熟,实施细则能否区别刚需房与投资性住房也尚未可知。
房地产税时机未到
同样被列入今年立法预备项目的还有房地产税法的相关规划。2015年,房地产税法就曾被正式列入当年的立法计划,但时至今年,却又被重新列入了预备及研究论证项目,具体研究与论证的难度之大可见一斑。
据了解,目前我国以房屋为征税对象的税种是房产税,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而房地产税相较房产税多了一个“地”字,意味着未来的持有税征收对象不仅是房屋价值,还将包括房屋下的土地价值,是房地产税收体系的综合改革。“总体来说,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种都属于房地产税”,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表示,“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
在杨志勇看来,房地产税落地的最大阻碍是较高的税负压力,“仅是土地使用税、增值税等五项税种,在我国税收总额中的占比就达到了12%左右,再加上房地产相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而言将是不小的负担,如何实现普遍收税、规避拖欠缴税,将极大考验税务机关的执行力”。
电商法等审议提速
在两项重头戏之外,此次立法计划还明确了许多细分领域的重点法案审议时间表。例如今年4月将继续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核安全法草案等,6月继续审议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国家情报法草案等,而在去年12月初次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将于今年8月迎来二审。
据了解,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于2013年底正式启动。去年通过初审的《电子商务法(草案)》包括总则、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电子商务交易与服务、电子商务交易保障等八大部分,拟对用户注册信息泄露、购物时快递丢失、购物后给差评遭骚扰等情境做出明确的处理规定,这被不少专家称为是全链条的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直言,在没有全国统一的电子商务相关法律之前,我国对网购纠纷的处理主要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这些法律大多针对性不足,无法应对电子商务层出不穷的新问题,电子商务法草案是我国第一次在电子商务领域进行专门的立法,且惩罚力度前所未有,足以显现我国规范网络空间的决心”。
不过有业内人士指出,电子商务法是新设的法律,因此还要处理好与其他法律之间的衔接关系。例如草案中规定,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家庭手工业、农产品自产自销的不需要工商登记,这就需要事先与商事登记制度做好衔接。
“营改增红包”为中国经济攒后劲
到今年5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即“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已整整一年。一年来,营改增不仅优化了中国税制结构,而且减少了企业重复征税、不能抵扣、不能退税等弊端。同时,营改增为中小型企业带来的减负红包更是增加了企业获得感,明显促进了创新活力的迸发。专家指出,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深入,中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环境有望进一步改善,新产业、新业态、新动能将加速集聚,从而为整个经济积攒更多转型升级动力。
减负红包分量十足
富国之道,节用裕民。不久前,财政部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一季度,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4366亿元,支出45917亿元,出现了1551亿元的阶段性“赤字”。分析人士指出,与往年“收不抵支”在后半年出现相比,今年一季度即出现“赤字”,一方面源于社保、医疗、就业等财政支出较为积极另一方面亦与减税降费措施持续深入密不可分。其中,营改增的作用值得关注。
据了解,营改增的核心在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征税,从而实现由“营业即征”向“增值才征”转变。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营改增实施以来,98%左右的试点纳税人实现了税负下降或持平,总体减税规模越来越大。
“一年来,营改增减税力度比较明显,为大部分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红包。事实上,相比于减税本身,营改增更大的意义在于促使我国税负结构更加公平合理,从而有利于经济转型。”上海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研究院执行院长刘小川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企业受惠释放活力
减税降费,放水养鱼。营改增实施一年来,很多企业都感受到了降成本的实惠。例如,麦当劳(中国)有限公司税负由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的4.9%降至2016年底的0.6%,减税对集团年化净利润的贡献超过8亿元。
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书福表示,根据营改增新政策,如果企业按基建投入20亿元测算,同时按建筑业一般纳税人11%的税率计算,企业就可以新增1.98亿元进项抵扣,这极大地增强了企业的经营能力。
山东财经大学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潘明星指出,一年来,全面营改增已经收到了税制优化、大幅减税和经济增长等多重效应。从减税效应本身来看,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都实现了“只减不增”。
与此同时,刘小川也指出,营改增过程中个别企业税负有所增加在所难免。其原因主要是购销不均衡以及未能足额取得合规发票用来扣税。未来,在征纳双方的共同努力下,这些问题都可以得到解决。
经济转型后劲更大
积攒后劲,久久为功。尽管全面推开营改增一年来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中国在降成本方面的改革脚步并未放缓。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一季度已出台降费2000亿元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出六大全新减税举措:一是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从今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同时降低农产品(000061,股吧)、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二是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三是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四是积极开展试点,对初创期企业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五是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推至全国。六是延长部分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正处在转型升级时期的中国经济而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一项长期任务。其核心在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由粗放式发展向技术密集型的集约式发展转变。为企业减税降费,显然有助于实现这种转变,从而为中国经济积攒后劲。”刘小川说。
刘小川进一步指出,营改增在减税方面具有较大的普惠性,而最新的几项减税举措在经济结构调整方面则更具针对性。需要看到,营改增与这些最新措施的同时进行,参考了国际先进经验,有利于提高专业化企业的竞争力,引导资金投向新兴产业,最终加速中国经济新旧动能转换。
减负红包分量十足
富国之道,节用裕民。不久前,财政部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一季度,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4366亿元,支出45917亿元,出现了1551亿元的阶段性“赤字”。分析人士指出,与往年“收不抵支”在后半年出现相比,今年一季度即出现“赤字”,一方面源于社保、医疗、就业等财政支出较为积极另一方面亦与减税降费措施持续深入密不可分。其中,营改增的作用值得关注。
据了解,营改增的核心在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征税,从而实现由“营业即征”向“增值才征”转变。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营改增实施以来,98%左右的试点纳税人实现了税负下降或持平,总体减税规模越来越大。
“一年来,营改增减税力度比较明显,为大部分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红包。事实上,相比于减税本身,营改增更大的意义在于促使我国税负结构更加公平合理,从而有利于经济转型。”上海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研究院执行院长刘小川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企业受惠释放活力
减税降费,放水养鱼。营改增实施一年来,很多企业都感受到了降成本的实惠。例如,麦当劳(中国)有限公司税负由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的4.9%降至2016年底的0.6%,减税对集团年化净利润的贡献超过8亿元。
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书福表示,根据营改增新政策,如果企业按基建投入20亿元测算,同时按建筑业一般纳税人11%的税率计算,企业就可以新增1.98亿元进项抵扣,这极大地增强了企业的经营能力。
山东财经大学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潘明星指出,一年来,全面营改增已经收到了税制优化、大幅减税和经济增长等多重效应。从减税效应本身来看,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都实现了“只减不增”。
与此同时,刘小川也指出,营改增过程中个别企业税负有所增加在所难免。其原因主要是购销不均衡以及未能足额取得合规发票用来扣税。未来,在征纳双方的共同努力下,这些问题都可以得到解决。
经济转型后劲更大
积攒后劲,久久为功。尽管全面推开营改增一年来取得了很大成效,但中国在降成本方面的改革脚步并未放缓。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一季度已出台降费2000亿元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出六大全新减税举措:一是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从今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同时降低农产品(000061,股吧)、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二是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三是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四是积极开展试点,对初创期企业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五是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推至全国。六是延长部分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正处在转型升级时期的中国经济而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一项长期任务。其核心在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由粗放式发展向技术密集型的集约式发展转变。为企业减税降费,显然有助于实现这种转变,从而为中国经济积攒后劲。”刘小川说。
刘小川进一步指出,营改增在减税方面具有较大的普惠性,而最新的几项减税举措在经济结构调整方面则更具针对性。需要看到,营改增与这些最新措施的同时进行,参考了国际先进经验,有利于提高专业化企业的竞争力,引导资金投向新兴产业,最终加速中国经济新旧动能转换。
O U R S E R V I C E S
Your Room Your Way
You can move the text by dragging and dropping the text anywhere on
the page. Try and keep the text under 50 words for readability.
the page. Try and keep the text under 50 words for readability.
S P A C E SThe Living RoomEdit this text to make it your own. To edit, simply click directly on the text and start typing. You can move the text by dragging and dropping the Text Element anywhere on the page. Break up your text with more than one paragraph for better readability.
|
T E S T I M O N I A L S
Happy People
Sherry Miller